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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赎回费和强制赎回

答:

  惩罚性赎回:

  2013年,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简称《费用规定》)。《费用规定》提出,为避免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新规将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于该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用结构、水平的调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确定。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

  强制赎回:

  部分货币基金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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