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惩罚性赎回费
2013年,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简称《费用规定》)。《费用规定》提出,为避免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新规将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于该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用结构、水平的调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确定。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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